近日, 某市質監局接到舉報, 某燈飾廠出廠、 銷售的天花燈沒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及無任何標志。 之后, 該市質監局向舉報人做出處理結果書面回復, 告知舉報人: 被舉報人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便在產品外包裝紙箱上
粘貼有“CCC” 字樣的標簽,該質監局認定該燈飾廠冒用認證標志,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該燈飾廠相應的行政處罰。 舉報人不服 , 認 為 某 市 質 監 局 未 依 據《認證認可條例》 對該燈飾廠出廠、 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的
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并復議至省質監局。省質監局經審理后認為, 該市質監局未全面調查處理舉報人的舉報事項, 責令市質監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舉報人。
某燈飾廠在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情況下擅自出廠、銷售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 且在產品標簽上冒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行為, 是否可以認定某燈飾廠違反了《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且依據該法第五十三條予以處罰? 還是
應該認定某燈飾廠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且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
舉報人: 某市質監局對某燈飾廠的處罰避重就輕, 只處罰了其冒用認證標志的行為, 該廠出廠、 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證產品的違法行為并未得到相應的處罰,應當撤銷某市質監局決定并責令重新做出處罰決定。
某市質監局: 某市質監局在收到舉報后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前往該涉事燈飾廠進行執法檢查, 經調查, 現場發現一批與被舉報的產品為同一批次的產品。 該廠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CCC認證證書。 據該廠負責人稱, 該廠在產品外包裝紙箱上粘貼有“CCC” 字樣的標簽,
但標簽由于其他原因已脫落。對此, 該廠生產冒用認證標志的嵌入式燈具的行為, 已違反《產 品 質 量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的規定,依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的法律適用原則, 某市質監局依據《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三條
的規定, 便對該廠作出行政處罰, 并無不妥。
省質監局: 某市質監局在收到舉報人反映的某燈飾廠出廠、銷售的天花燈涉嫌未經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及無任何標志的舉報線索后, 雖在法定期限內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并立案處理, 后在法定辦案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依法處理舉報人的舉報
獎勵請求, 但對于該廠涉嫌未經CCC認證擅自出廠、 銷售列入目錄的天花燈產品的行為, 未結合現場調查核實的情況并收集與該違法事實相關的有效證據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而僅對該廠冒用CCC認證標志的違法事實作出調查核實并予以行政處罰, 未
依法對舉報人反映的違法問題進行全面調查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 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確認某市質監局未對某燈飾廠涉嫌未經國家強制性產
品認證擅自出廠、 銷售列入目錄的天花燈產品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的行為違法, 并責令某市監局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書面告知舉報人。被 舉 報 人 未 取 得 強 制 性 產品認證證書擅自出廠、 銷售強
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 且產品 標 簽 上 冒 用 強 制 性 產 品 認 證標 志 , 既 違 反 了 《認 證 認 可 條例》 第二十八條關于“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 應當通過認證并加貼認證標志后, 方可出廠、 銷售” 的規定, 也違反
了《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一條關于“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的規定, 應當如何對被舉報人的行為進行定性、 處罰? 復議機關認為: 僅認定 被 舉 報 人 違 反 了 《產 品 質 量法》 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依據該法第五十三條予以處罰, 以下問
題將難以回答。
一 是 《認 證 認 可 條 例 》 第二十八條、 第六十七條還有存在的必要嗎?